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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货运出口新规定,不看会后悔!

2018-05-03


6月1日舱单预申报新规定正式实施,

1. 什么是海关总署第56号令?

官方全称为:

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》

“第56号令” 是业内人士对这个新规的简称。

2. 此次56号令,将影响到那些企业?

将影响所有的外贸,货代和报关企业!

无论是通过空运还是海运出口。

3.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,有什么后果? 

货物将会被扣

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

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什么?

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,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,货物的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
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?

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,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
1. 发货人代码 (为必填项)

2.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(为必填项)

3.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为选填项)

4. 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“TO ORDER”)

5. 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6.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7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8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。)

9.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(选填项,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)

10. 通知方的代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11.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?


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(收货人名称除外);舱单发送至海关后,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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